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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2-01-04 16:25:19  來源:本站整理

    江蘇省公務員公開遴選實施辦法

                                                     江蘇省公務員公開遴選實施辦法

    (2015年1月14日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制定

    2021年12月29日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修訂  2021年12月31日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yōu)化領導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健全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yǎng)選拔機制,規(guī)范公務員公開遴選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公務員轉任規(guī)定》和《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擇優(yōu)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

     

      公開遴選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一,應當突出工作需要,保持適度規(guī)模。

     

      省級機關面向下級機關選拔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公務員,主要通過公開遴選方式進行。

     

      公開遴選中涉及領導職務和職級升降、領導職務和職級互相轉任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公開遴選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任人唯賢,堅持事業(yè)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堅持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依法依規(guī)辦事。

     

      第四條 公開遴選應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shù)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公開遴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l(fā)布公告;

     。ǘ﹫竺c資格審查;

     。ㄈ┛荚;

     。ㄋ模┛疾欤

     。ㄎ澹Q定與任職。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需要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六條 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公開遴選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公開遴選有關工作。

     

      公開遴選有關專業(yè)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考試機構以及其他專業(yè)機構承擔。

     

      第七條 公開遴選一般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根據(jù)工作特殊需要,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省級機關可以針對專業(yè)性較強、專項工作急需的職位單獨組織專項公開遴選。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公開遴選工作進行統(tǒng)籌,合理確定時間和頻次,一般每1-2年集中組織一次。

     

      第八條 省級機關和市級機關公開遴選原則上面向本轄區(qū)內下級機關(含相應層級中央機關直屬機構)公務員進行。因服務保障國家重大戰(zhàn)略決策部署等需要面向省外進行的,須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章 申報職位計劃與發(fā)布公告

     

      第九條 公開遴選機關在進行公務員隊伍結構和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jù)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劃,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組織公開遴選前,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制定實施方案。

     

      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的公開遴選方案須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公開遴選應當面向社會發(fā)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_遴選機關、職位名稱、職位性質、職位簡介、遴選人數(shù)和報考資格條件;

     。ǘ┕_遴選范圍、程序、方式和相關要求;

     。ㄈ﹫竺绞胶托枰峤坏南嚓P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ㄎ澹┕痉绞健⑼对V舉報方式;

     。┢渌嚓P事項。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公開遴選可由公務員本人申請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審核同意后報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組織推薦報名。

     

      公務員所在機關黨委(黨組)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把關責任,充分考慮人選的政治素質、專業(yè)素養(yǎng)、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xiàn),對不符合報名資格條件或者平時表現(xiàn)不佳的,不得同意或者推薦報名。

     

      第十三條 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能夠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ǘ┚哂辛己玫臉I(yè)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三)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四)在本級機關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其中新錄用的縣級機關公務員應當在縣級機關工作3年以上;

     。ㄎ澹┚哂泄_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

     。┚哂写髮W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ㄆ撸┚哂姓B男新氊煹纳眢w條件和心理素質;

     。ò耍┦屑壱陨瞎珓諉T主管部門規(guī)定或審核同意的其他資格條件;

     。ň牛┓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前款第(三)、(四)項所列條件進行適當調整。

     

      報考專業(yè)技術類職位的,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專業(yè)技術任職資格等條件,或者具有相關、相近的專業(yè)背景、工作經歷。

     

      報考行政機關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名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ㄒ唬┍婚_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ǘ┍灰婪袨槭怕(lián)合懲戒對象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ㄋ模┦艿秸]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五)按照有關規(guī)定,到鄉(xiāng)鎮(zhèn)機關以及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最低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guī)定的;

     。┥性谠囉闷诨蛘咛岚螕晤I導職務未滿1年的;

     。ㄆ撸┓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報名人員不得報考任職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十六條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機關提交報名需要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職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報名人員是否具有報名資格。資格審查貫穿公開遴選全過程。

     

      第十七條  經初步審查確定具有報名資格人數(shù)與計劃遴選人數(shù)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公開遴選職位專業(yè)性較強,下級機關符合條件人員較少的,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最低不得低于3:1。

     

      前款規(guī)定的比例應當在公告中明確,對未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公開遴選職位,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核減直至取消遴選計劃,取消職位的報名人員可以改報其他職位。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八條  考試一般采取筆試和面試等方式進行,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實施。考試內容根據(jù)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公務員應當具備的能力素質分別設置,重點測查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九條  面試人選根據(jù)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guī)定的比例確定。面試人選與計劃遴選人數(shù)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第二十條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每組一般不少于7名考官,公開遴選機關的考官原則上不超過三分之一。面試考官應當公道正派,具有干部測評相關經驗或者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yè)務。

     

      第二十一條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jù)職位需要,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對報名人員進行職位業(yè)務水平測試、適崗評價、心理素質測評、體能測評等。

     

      遴選領導職務或者專業(yè)性較強職位公務員的,公開遴選機關應當進行職位業(yè)務水平測試或者適崗評價。

     

      第二十二條 根據(jù)筆試、面試成績等,按照公告規(guī)定的權重確定考試綜合成績,有職位業(yè)務水平測試或者其他測評方式的,各項成績所占權重應當在公告中明確?荚嚦煽儜敿皶r通知本人。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三條 公開遴選采取差額考察的辦法,考察人數(shù)與計劃遴選人數(shù)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疾鞂ο蟾鶕(jù)考試綜合成績等,按照公告規(guī)定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公開遴選機關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以及職位匹配度等進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標準,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況,重點考察政治理論學習情況、制度執(zhí)行力、履職能力、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度,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第二十五條 考察可以采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實地走訪、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根據(jù)需要還可以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充分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并審核干部人事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考察對象需要報告或者查核個人有關事項、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對在基層一線窗口單位工作的考察對象,要注重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公開遴選機關派出2名以上人員組成考察組?疾旖M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人員和熟悉公開遴選職位情況的人員共同組成。

     

      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疾旖Y束后要據(jù)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二十七條 考察對象所在機關應當配合考察組工作,客觀、真實反映有關情況,不得突擊提拔考察對象。

     

      第二十八條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jù)職位需要,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對考察對象進行體檢。

     

    第六章  決定與任職

     

      第二十九條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jù)考察情況和職位要求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集體研究,提出擬遴選人員名單,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公示內容包括遴選機關名稱、職位、擬遴選人員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職級以及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遴選的,由公開遴選機關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jù)的,取消公開遴選資格,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機關組織(人事)部門。

     

      第三十一條 對擬遴選人員可以設置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如設置試用期,應當事先在公告中予以明確。試用期內,擬遴選人員在原工作單位的人事工資關系、待遇不變。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xù);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單位工作,相關情況報送公務員主管部門。

     

      對擬遴選人員未設置試用期的,在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xù)。

     

      擬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試用期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jù)公開遴選考試考察情況,可以建立公開遴選人員儲備庫,在兩次公開遴選之間,經同級機關申請,根據(jù)其用人需求推薦人選,由用人機關采取適當方式擇優(yōu)確定。

     

    第七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 公開遴選工作人員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依規(guī)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话凑找(guī)定的編制限額、職數(shù)和職位要求進行的;

     。ǘ┎话凑找(guī)定的遴選資格條件和程序進行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公開遴選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ㄋ模┕_遴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發(fā)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影響公平、公正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公開遴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依規(guī)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公開遴選秘密信息的;

     。ǘ├霉ぷ鞅憷,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的;

     。ㄈ├霉ぷ鞅憷瑓f(xié)助參加遴選人員作弊的;

     。ㄋ模┮蚬ぷ魇殻绊懝_遴選工作正常進行的;

     。ㄎ澹┻`反公開遴選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對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公開遴選紀律行為的報名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依規(guī)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公開遴選工作接受監(jiān)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公開遴選機關、考試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申訴,并按照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公開遴選,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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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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