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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02-18 14:24:04  來源:本站整理

    江蘇省2013年公務員報考指南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及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江蘇省2013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人社發(fā)〔2013〕50號)精神,經(jīng)研究,現(xiàn)就2013年全省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 關于年齡、年限的計算問題
    (一)年齡計算
    以報名日期計算。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為1977年2月22日至1995年2月28日期間出生。
    其他年齡計算,參照此方法進行。
    (二)年限計算
    年限計算截止時間為2013年8月31日。如:職位要求“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滿2年。
    二、 關于學歷的問題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應屆畢業(yè)生須于2013年8月31日前取得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wǎng)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yè)生取得畢業(yè)證書后,符合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方可報名。
    報考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法律專業(yè)職位(不含司法警察、法醫(yī)等職位)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含通過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wǎng)絡教育、夜大、電大等方式取得的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學歷)。
    全日制普通高校雙學士學位考生,其第二學位的專業(yè)可用于報考相應專業(yè)要求的職位。
    2013年畢業(yè)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并經(jīng)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報考。
    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中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要出具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關證明材料。學歷認證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報考人員可登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wǎng)站(http://www.cscse.edu.cn)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
    三、 關于“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有關問題
    (一)“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是指:截止2013年8月31日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各類企事業(yè)單位、村(社區(qū))組織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等工作累計兩年以上。以聘用、勞務派遣等方式在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不具有公務員或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身份)的經(jīng)歷,畢業(yè)離校未就業(yè)高校畢業(yè)生到高校畢業(yè)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yè)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jīng)歷,在軍隊團或相當團以下單位的工作經(jīng)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jīng)歷。
    應屆畢業(yè)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jīng)歷,不能視為工作經(jīng)歷。
    (二)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jīng)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參加“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nóng)、支醫(y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yè)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jīng)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yè)的人員,基層工作經(jīng)歷時間從工作協(xié)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畢業(yè)離校未就業(yè)高校畢業(yè)生到高校畢業(yè)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yè)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jīng)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經(jīng)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jīng)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自主創(chuàng)業(yè)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xù)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jīng)歷時間自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yè)形式初次就業(yè)人員,其基層工作經(jīng)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yè)并經(jīng)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三)具有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應屆畢業(yè)生,可按應屆畢業(yè)生身份報考。如果符合職位規(guī)定的基層工作年限,也可以報考相應具有基層工作經(jīng)歷要求的職位。
    四、 關于取得軍隊院校學歷證書的人員報考問題
    (一)由國家(。┙逃姓块T下達招生計劃,參加全國(。┙y(tǒng)一招生考試,按規(guī)定被軍隊院校錄取并取得軍隊院校學歷的,可以報考;
    (二)在軍隊服役期間取得軍隊院校學歷的人員,可以報考;
    (三)取得軍隊院校學歷證書,經(jīng)國家教育部學歷認定并注冊的(教育部學歷認證網(wǎng)站核驗),可以報考。
    五、 關于師范類畢業(yè)生和在職中小學教師報考問題
    本省生源的師范類畢業(yè)生可以報考,外省籍生源的師范類畢業(yè)生,需學校提供同意報考的證明方可報考。在職中小學教師允許報考,但必須提供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上述材料具體何時提供,由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各招錄主管機關根據(jù)資格復審情況確定。
    六、 關于參加“西部計劃”、“蘇北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志愿者報考問題
    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憑省或國家項目管理辦公室制發(fā)的《志愿服務證》、所服務縣(市、區(qū))項目管理辦公室證明或《志愿者服務鑒定書》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的職位。
    服務期滿考核合格后兩年內,可不受戶籍限制報考符合條件的其他職位。
    七、 關于大學生村官的報考問題
    本市聘期已滿3年且考核合格,現(xiàn)仍在本市村(社區(qū))任職的省、市組織人社部門選聘大學生村官,可以報考定向招考大學生村官的職位(職位代碼:“90”~“93”),也可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職位(職位代碼:“94”~“96”)。聘期已滿且考核合格未續(xù)聘的大學生村官,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職位(職位代碼:“94”~“96”)。
    省選聘的大學生村官,在聘期內,可不受戶籍限制報考符合條件的其他職位。
    資格復審時,須出具所在縣(市、區(qū))組織人事部門的相關證明。
    八、 關于尚未就業(yè)、戶籍仍保留在原就讀學校的2011、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yè)生報考身份問題
    按社會人員身份報考(市招考簡章有特別說明的,按該市簡章報考)。
    九、 關于身份證的問題
    居民身份證在本次招考的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錄用等環(huán)節(jié)都要使用,考生必須使用在有效期內的二代身份證,且要與報名時登記的身份證號碼一致。
    居民身份證遺失的考生,必須持有臨時身份證、護照或戶口所在地(考點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帶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在其上加蓋公章的身份證明,方可參加考試。
    十、 關于回避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考生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與本人有上述回避關系的職位。
    十一、   關于開考比例問題
    開考比例原則上為3∶1,具體見招考簡章。報名結束后達不到開考比例的職位,由公務員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的程序辦法核減招考計劃,直至取消該職位。報考被取消職位的人員,可重新補報其他符合條件的職位。
    十二、   關于專業(yè)科目考試的問題
    是否加試專業(yè)科目及加試時間、地點見職位簡章和招考簡章。
    十三、   關于資格審查問題
    (一)報名時,報考人員通過報名網(wǎng)絡填寫本人基本信息和職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時上傳報考人員近期電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證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二)面試前進行資格復審時,需提供的材料:①普通高校2013年應屆畢業(yè)生需攜帶身份證、學生證、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yè)生雙向選擇就業(yè)推薦表》或《普通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協(xié)議書》(指已與用人單位簽約的大學生)等,委培、定向、聯(lián)辦的畢業(yè)生應提供委培、定向、聯(lián)辦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的證明,并經(jīng)所在院校同意;②社會人員需攜帶身份證、戶籍證明、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經(jīng)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也可在體檢前提供)等相關證件;③需減免考試費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條件報考的考生應提供有關證明;④留學歸國人員提供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證的學歷證明、我國駐外使領館的證明材料;⑤軍隊轉業(yè)干部、復員退伍軍人提供安置地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⑥報考職位要求提供的資格證書及其他證明材料,其中國家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證書,可提供相應等級的合格證書或425分(含)以上國家大學英語考試成績。上述證明材料均要求為原件,并提供復印件。
    (三)2013年應屆畢業(yè)生,領取錄取通知書時,須提供畢業(yè)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四、   關于體檢(體能測評)問題
    招錄體檢工作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zhí)行。對體檢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職位,見職位簡章。報考公安、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的,體檢和體能測評在面試前安排。
    體能測評按《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zhí)行。1982年2月22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執(zhí)行30歲(含)以下體能測評標準;1982年2月21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執(zhí)行31歲(含)以上體能測評標準。
    十五、   關于考察(政審)標準問題
    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
    (一) 不具備公務員報考資格條件的;
    (二)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 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四) 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 隱瞞個人重要信息,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組織、領導和公眾的;
    (六) 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 違反財經(jīng)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shù)模?br/> (八) 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九) 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 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二)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
    (十四)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十五)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十六)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十七)自2010年2月22日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
    (十八)自2008年2月22日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辭退的;
    (十九)自2010年2月22日以來,擔任領導職位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
    (二十)自2010年2月22日以來,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
    (二十一)          2012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11、2012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二十二)          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三)          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二十四)          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十六、   關于考試大綱問題
    考試范圍見《江蘇省2013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從未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編寫有關公務員考試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有關公務員考試的培訓班。社會上凡稱與本次考試相關的復習材料、培訓班、網(wǎng)站、上網(wǎng)卡等,誤導報考人員的,均與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無關。
    十七、   關于考試費用問題
    按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考試筆試費用98元/人,面試費用100元/人。筆試費用,在網(wǎng)絡報名通過資格初審后,于2013年3月2日前通過開通網(wǎng)上支付功能的銀行卡支付,逾期未繳費視作報名無效。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zhèn)家庭和農(nóng)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減免考試費用。具體辦法為:報名時,先行網(wǎng)上支付;筆試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zhèn)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和低保證(復印件);農(nóng)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扶貧機構出具的特困證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復印件),到筆試所在地考試部門指定地點辦理減免考試費用的手續(xù),退還報名費。
     

    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公務員局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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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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